(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 杨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因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方面发生纠纷并不鲜见。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是否需要还?
2019年2月,李先生向邹先生借款5万元,邹先生转账后,李先生出具借条,承诺“五一”还款。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偿还。2021年8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均先于李先生死亡,未生育子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卢女士。2021年9月,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卢女士偿还夫妻共同借款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卢女士辩称该5万元债务系李先生个人借款,借款时自己不知情。李先生收到该笔借款后,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购买游戏装备、游戏充值等个人消费,故该5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5万元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没有卢女士的签名及事后追认。庭审中,邹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债务用于李先生与卢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5万元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卢女士作为李先生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李先生的全部遗产,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李先生的债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卢女士以继承李先生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驳回邹先生的其他诉请。
■ 法官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对邹先生所负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但因卢女士继承了李先生的全部遗产,故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