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02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拟被司法强制
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投资”)持有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7,379,7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34%),为公司5%以上股东。
2、以股份冻结状态变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为起始日,法院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华贸投资持有的证券简称为“井松智能”股份6,05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
3、华贸投资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1月12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5)津02执1295号之一、(2025)津02执1296号之二、(2025)津02执1297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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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续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因冻结股票及孳息属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质押物,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述股票的处置权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情况
(一)被执行股份基本情况
1、被执行原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与华贸投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津02执1295号之一、(2025)津02执1296号之二、(2025)津02执12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华贸投资持有的证券简称为“井松智能”的股票。
2、股份来源:首发前股份4,387,500股,2023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后股份增加1,974,375股,2024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后股份增加1,017,9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贸投资持有井松智能股份7,379,775股。
3、被执行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4、被执行股份数量:6,05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
5、被执行价格区间: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被执行时间区间:具体时间区间以最终执行为准。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华贸投资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本次华贸投资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实施进展情况。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华贸投资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公司将督促相关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华贸投资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