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因在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履职存在两大问题
山东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中泰证券在银江技术2023年定增项目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对银江技术房产抵押情况核查不到位,未能全面掌握相关资产的权利受限状态;二是未能识别银江技术存在虚计收入的情况,这直接反映出其在保荐过程中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存在重大疏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需限期提交书面报告
山东证监局要求中泰证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中泰证券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保荐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严格要求,保荐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其履职质量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中泰证券需引以为戒,加强内部风控和项目质量把控,切实提高保荐业务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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