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维权) 公告编号:2025-102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上诉案件受理立案
暨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230吨型号为PW508和162吨型号为PW302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已立案受理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方琪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19号
(二)事实与理由
2024年12月5日,公司与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就公司委托被告加工硫酸盐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公司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公司。被告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其处存有230吨型号为PW508、162吨型号为PW302的货物。因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三)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30吨型号为PW508和162吨型号为PW302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公司就与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681民初1779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2025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
二、本次上诉案件情况
近日,公司因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项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立案,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5)浙0681民初1779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上诉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已立案受理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 公告编号:2025-10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合计1,228,379.66kg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审慎决策是否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方琪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D6269
法定代表人:陈良卫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11号
(二)事实与理由
202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硫酸盐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告。被告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告处存有合计1,228,379.66kg的货物。现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三)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计1,228,379.66kg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0681民初17840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1,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696,678元,由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审慎决策是否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