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王某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裁定减刑案——缓刑犯因舍己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
2023年5月26日,罪犯王某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履行完毕),于同年6月6日被交付社区矫正。
王某强在缓刑考验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期到司法所报告活动情况,完成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和集中教育学习,历次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并获表扬一次。
2024年8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园北园闽水园河段,一名退休老人在游泳时右脚突然抽筋,恐惧与绝望笼罩全身,在水中挣扎呼救。
“当时什么都没想,就一个念头——救人!”王某强听到呼救声后,第一时间寻来救生圈,用尽全身气力掷向落水者,随后,他毫不犹豫地扎入江水中,奋力划水后,将落水者成功救上岸。在确认老人无生命危险后,王某强默默离开。
落水老人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找到王某强表示感谢:“你是我的救命恩人,我要好好感谢你”!并送上一面印着“奋不顾身见义勇为,深水救助古稀老人”的锦旗。
2024年9月25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确认王某强救助落水老人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同年10月,王某强被授予“福州市台江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得知王某强救人事件后,鼓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王某强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关于重大立功的减刑规定。2025年6月20日,福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王某强予以减刑。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王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为二年三个月。
法院判决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舍己救人被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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