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5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天津海河曜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的基金份额
●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企业创投投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事项属于经董事会决议授权经营团队开展的企业创投投资,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合伙企业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助力公司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强化公司在前沿技术领域的布局,2026年1月9日,公司与天津文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文仲投资”)及其他12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天津海河曜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天津海河曜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本基金”或“基金”),出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本基金的目标募集规模为10亿元,最终规模由管理人自行决定,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首期募集资金规模为61,250万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文仲投资,管理人为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特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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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7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企业创投投资及投资额度授权的议案》,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包括等值外币)的投资总额,开展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企业创投投资;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企业创投投资期限变更的议案》,为保障公司企业创投投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结合投资活动开展的现状,公司拟在剩余投资额度内继续开展企业创投投资,不设投资期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企业创投投资及投资额度授权的公告》(临2021-058)、2024年10月28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88)。本次投资事项属于经董事会决议授权经营团队开展的企业创投投资,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维特力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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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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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情况
维特力新系嘉御资本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维特力新管理人民币基金规模在50亿-100亿元之间,管理10只人民币基金,主要投向新消费、跨境电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医疗健康。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维特力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文仲投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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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情况
天津文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合作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维特力新的全资子公司。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文仲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除本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1、京津冀(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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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天开九安海河海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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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涌产业共赢(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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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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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港保税区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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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泰科源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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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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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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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杭州旭晟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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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津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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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仁爱智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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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海焯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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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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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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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1)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除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的外,应经普通合伙人和持有百分之五十(50%)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2)基金管理人:本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内拟更换管理人的,应当经过普通合伙人和持有三分之二(2/3)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3)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基金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
(2)有限合伙人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协议所述的信息披露报告;
3)按照协议参与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4)按照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
5)按照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以及
6)按照协议约定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3、管理费: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此后(含投资期的延长期,如有)年度管理费为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2%)。
4、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
(1)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收入(包括项目处置收入、投资运营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合伙企业的违约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在扣除各合伙人应分摊的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合伙企业支付义务对应的金额后,剩余金额作为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
(2)分配原则:合伙企业从任何投资项目取得的可分配的项目处置收入,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收到该等可分配收入后的90日内分配;其他合伙企业收入在该等可分配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后进行分配;在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
(3)项目收益分配的分配顺序: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其次,门槛回报分配,向该有限合伙人按照单利8%/年的回报率分配门槛回报;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最后,超额收益分配,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4)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5)合伙企业的分配通常以现金进行,但在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以分配可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分配。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AI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含但不限于半导体、基础软件以及AI推理相关领域、AI相关的数据应用产业、新一代基础材料、高端制造业中可大规模应用的机器人领域等战略新兴产业进行投资,投资阶段以早期至成长期为主,并配置部分成熟期项目。
2、投资期:首次交割日起4年,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咨询委员会批准,可延长合伙企业的投资期1年。
3、盈利模式: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实现投资回报。
4、投资后的退出机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及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二)出资缴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管理人另行决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则上将要求各合伙人分三期并按照40%:30%:30%的比例缴付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及协议约定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合伙人缴付首期实缴出资后,从有利于合伙企业的角度考虑,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缩小合伙企业规模,并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的后续实缴出资。
(三)出资违约
对于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则上将根据其已实缴的出资额确定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此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认定为出资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视情况减免某一出资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在上海,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协议生效
合伙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在短期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长期来看,投资AI产业基金有利于公司把握人工智能新发展机遇,强化公司在前沿技术领域的布局。
基金管理人维特力新系具备专业投资经验、成熟管理模式的专业投资机构,可在拓宽投资渠道、寻找契合标的、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升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合作协同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促进公司企业创投投资发展。本次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企业创投投资方向,有助于公司拓展产业链合作资源。本次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不超过公司本次认缴出资额。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基金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合伙企业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