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山西娄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25万元。
李某华(时任山西娄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常某(时任山西娄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主任)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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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山西娄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晋银罚决字 〔2025〕10号 |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山西省分行 |
2025年12月31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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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某华(时任山西娄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
晋银罚决字 〔2025〕11号 |
对山西娄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山西省分行 |
2025年12月31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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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常某(时任山西娄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主任) |
晋银罚决字 〔2025〕12号 |
对山西娄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山西省分行 |
2025年12月31日 |
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