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王艳琦
老李夫妇育有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儿子小城。小城作为独子,自幼备受父母偏爱,好东西总是先紧着他。2名姐姐虽有委屈,却也从不敢多言。
多年后,孩子们各自成家。几年前家中老宅拆迁,父母分得2套房子:一套出租,一套自住。他们未与孩子们商量,将租金全部补贴给儿子。后来老李去世,老太太年迈不便,2名女儿主动轮流上门照顾母亲10余年。去年老太太也去世了,留下的自住房空置下来。小城立即将此房也出租,并将租金据为己有。
这一次,2名姐姐再也无法忍受,要求与弟弟公平分割父母遗产,却遭弟弟以“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为由拒绝。她们困惑又愤怒:难道自己真的没有权利吗?为此,她们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林淡秋律师
即便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的今天,“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这类重男轻女的陈旧观念,仍被不少老一辈人奉为“家规”。他们认为女儿一旦出嫁便无权分割家产,更不能继承遗产,这种思想严重侵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无论女儿婚嫁与否、儿子是否入赘,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无权继承”的说法,完全与法律相悖。
那么,在父母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姐弟3人是否有权要求平分遗产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的姐弟3人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平均分配父母的遗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至五款也规定了若干特殊情形,允许遗产不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2名女儿在母亲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儿子小城长期独占父母财产收益,若其未尽扶养义务,则在分配遗产时可能构成“少分”甚至“不分”的情形。若弟弟仍拒绝配合分割,2名姐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