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市监罚〔202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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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