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成为商铺招牌,非遗之名应如何捍卫?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一经营主体“借光”非遗项目《江格尔》的商铺招牌被撤下,成为检察机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筑起坚实司法保护屏障的生动缩影。
《江格尔》与《格萨尔王传》《玛纳斯》被称为“中国三大史诗”。2006年,《江格尔》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025年10月,塔城市检察院发现,辖区内一家主营玉石等商品的店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江格尔”用于店铺招牌中,“江格尔宝玉”的店名对不少消费者造成误导。该经营者的行为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还损害了《江格尔》作为民族英雄史诗的严肃性与文化内涵,侵害了公共文化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及名称使用规范。据此,塔城市检察院在全面固定证据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以该案为契机开展专项排查,规范非遗名称及知名文化标识的商业使用。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及时约谈店铺经营者,对其宣讲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江格尔》的文化价值。经营者配合整改,迅速完成了新招牌的设计与更换。相关行政机关还对辖区内20余家玉石商户展开“地毯式”排查,暂未发现同类违规行为。
“我要为执法司法人员点赞。他们让更多人知道了非遗不是‘免费广告语’,《江格尔》不能用作商业噱头,商业经营不可逾越文化保护的红线。”《江格尔》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道尔吉·尼玛说。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杜晓萍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立足本地文化遗产资源,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保护路径,持续深化“预防+整治+长效”的非遗保护检察工作模式,监督主管单位建立非遗名称商业使用动态监测机制,以精准法律监督守护文化瑰宝,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绽放持久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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