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发行与上市、还本付息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由云南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等事项。
《办法》指出,招标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云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缴款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云南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的日期;上市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还本付息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从发行与上市看,《办法》明确,云南省政府债券面向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招标发行。云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云南省政府债券开展债项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债券市场和国债收益率等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办法》指出,云南省财政厅在确认足额收到发行款后,于起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云南省财政厅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足额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行费拨付。云南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从还本付息看,云南省财政厅不迟于云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云南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共同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如还本付息日遇非工作日,资金拨付顺延至次一工作日。
《办法》明确,承销团成员违反有关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云南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云南省财政厅违反有关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
记者王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