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呈悦
近日,北京朝阳区北五环外环辅路发生一起悲剧。据本报报道,冯某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5.3公里的路程中连摔6次,最终肋骨、锁骨骨折,头部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身亡。经检测,冯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69毫克,是醉驾标准的3倍多。事故发生前,冯某与同事聚餐饮酒,醉态尽显,同事多次劝其打车回家,可冯某觉得“骑电动自行车没事”,执意自行返程。
觉得酒后骑车“没事”的大有人在。所谓“没事”,一是认为骑行非机动车不在交警查酒驾的范围之内,没有入刑的担心;二是认为骑车速度慢,即便有点磕磕碰碰,也不至于伤筋动骨,甚至丢掉性命。一些人在酒精的刺激下,更是胆大异常,无视他人的好言相劝。冯某在酒精作用下反复摔倒直至不幸身亡,既令人痛心,也表明“醉骑”的危害远超想象,不仅不是小事,还是会出人命的大事。
因“醉骑”带来的血的教训已不在少数。去年12月,延庆一名骑行者也因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对向机动车道,撞向隔离带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官网2025年8月的一项数据显示,自2023年以来,北京发生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亡人事故88起,且多为单方事故。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社会共识,“醉骑”这一长期未得到重视的隐患必须正视。酒精麻醉的是任何驾驶者都不可或缺的判断能力与安全意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不负责。事实上,法律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醉酒不骑车,既是基于安全的要求,也是法律设定的红线。
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骑行人一并纳入酒驾筛查范围,已非一日两日,可至今还有不少骑行人不解为何骑电动自行车也得吹气儿。还有人觉得,被查了也不过就是罚点钱,没事儿。严查“醉骑”,既是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生命权的平等保护、对交通安全的守护,也是在用执法力度扭转“非机动车‘醉骑’无责”的错误认知,让市民养成守法骑行的自觉,培育安全文明的城市出行新风尚。
交通安全无小事,生命安全大于天。不论手上把的是方向盘,还是车把,酒后不上路应成为基本的共识。执法层面的筛查与处罚是必要的外在约束,但最坚固的生命屏障,源于每个交通参与者对规则的敬畏。“醉骑”绝非无关紧要的小事,不能“不当事”。拒绝“醉骑”既是履行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