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58,简称“中体产业”)近日公告,其全资子公司中体竞赛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体竞赛”)及其全资子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体青海”)作为共同被告的一起诉讼案件收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中体竞赛与中体青海需向原告西宁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宁文旅”)返还1310万元款项,驳回西宁文旅的其他诉讼请求。中体产业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请上诉,因此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源于青海体育中心的运营管理合作。2014年7月,中体竞赛与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宁城投”)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由中体竞赛运营管理青海体育中心,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西宁城投应支付运营补贴共计1.05亿元。中体竞赛随后成立中体青海负责实际运营。2017年,西宁城投将《运营管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西宁文旅,中体竞赛与中体青海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公告显示,运营管理期限内,西宁城投及西宁文旅累计向中体青海支付运营补贴8040万元,中体青海另依据相关规定向体育局申领低收费、免收费补贴共计3770万元。西宁文旅认为,中体竞赛与中体青海合计领取的补贴资金(运营补贴+低免补贴)为1.181亿元,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营补贴1.05亿元,故要求返还多出的131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为414.28万元)。
中体竞赛与中体青海则主张,中体青海取得低免补贴合法有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补贴归属西宁文旅,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关联案件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诉讼与双方此前的运营补贴纠纷相关联。2021年,中体竞赛与中体青海曾起诉西宁城投、西宁文旅,要求支付欠付的运营补贴2460万元及利息。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及再审程序,最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判决撤销此前相关判决,驳回中体竞赛与中体青海的诉讼请求。目前,中体竞赛与中体青海已就该案向相关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已受理并处于审查阶段。
一审判决结果及公司应对
根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中体产业在公告中明确,中体竞赛与中体青海将依法对一审判决提请上诉。由于该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表示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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